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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生日正當中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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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星期五 全校集合在操場,在宣導反霸凌。 實用數學B組,今天要講「乘法」,還要做加法的應用題。 ○霈快下課才出現,嘟嘟嚷嚷說了一堆廢話,又要為了作業沒寫而找藉口。 ○音昨天沒洗澡,先叫她去洗澡洗頭,她搞了全身濕,還得吹頭髮,老師借她文具,今天沒講義可以偷翻,一大堆不會寫,原來之前都是偷翻講義找答案。 ○琪的九九乘法還是背得亂,真頭大! ○婷幾乎都做對,速度也有變快,不錯喔! 實用語文D組,今天要講「腳踏車輪子」。 ○凱沒有來,直接提早放假。 ○霽拿著老師的故事書,發現兩本一模一樣,原來他會講「一樣」這個詞。 ○瑩拿了數學教具在玩,可是~這一節不是數學課,老師只好全部收走。○葳嘴裡嚷著要上廁所,但是又怕被畫哭臉,硬是要忍,但是,大概是真的很急,根本沒有心情聽課。 午餐打飯去。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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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歷次增修繼承開始適用法律 三個分界點:1.光復前繼承習慣2.民國34年10/24~民國74年06/04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6版)/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務部法律事務司2010重新排版編印民國五十八年出版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以供法界參考。3.民國74年06/05~1929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19304.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 171 條 、繼承編全文 88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1982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985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971、977、982、983、9 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 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  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92、1042、1043、1071 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 1142、1143、1167 條條文  1995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2 條條文  19968.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31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9-1、1055、1089 條條文;增訂第 1055-1、1055-2、1069-1、111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51 條條文  1998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3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1000、100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6、987、993 994 條條文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9、160、162、164、165、174、177、178、184、186、187、191、192、195、196、213、217、227、229、244、247、248、250、281、292、293、312~315、318、327、330、331、334、358、365、374、389、397、406、408~410、412、416、425、426、440、449、458、459、464、469、473、474、481、490、495、502、503、507、513~521、523~527、531、534、544、546、553~555、563、567、572、573、580、595、602、603、606~608、612、615、618、620、623、625、637、641、642、650、654、656、658、661、666、667、670~674、679、685~687、697、722、743、749 條條文及第十六節節名;並增訂第 164-1、165-1~165-4、166-1、191-1~191-3、216-1、218-1、227-1、227-2、245-1、247-1、422-1、425-1、426-1、426-2、457-1、460-1、461-1、463-1、465-1、475-1、483-1、487-1、501-1、514-1~514-12、515-1、601-1、601-2、603-1、618-1、629-1、709-1~709-9、720-1、739-1、742-1、756-1~756-9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八節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二十四節之一;並刪除第 219、228、407、465、475、522、604、605 、636 條條文;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第 166-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7 條條文2000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 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61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  20021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 條條文;增訂第 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 、10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6、1013~1016、1019~1021、102 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 條條文2007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 條條文;增訂第 862-1、870-1 、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條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 935、938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 、1070、1073~1083、1086、1090 條條文;增訂第 988-1、1059-1、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89-1 條條文;刪除第 1068 條條文;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20081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2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2~1101、1103、1104、1106~1109、1110~1113 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1094-1、1099-1、1106-1、1109-1、1109-2、1111-1、1111-2、1112-1、1112-2、1113-1 條條文;刪除第 1103-1、110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20091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2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2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 6 條條文;增訂第 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2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7、708、1131、1133、1198、1210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2010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1 條條文2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959、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833-1、833-2、835-1、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833、842~850、858、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條條文2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753-1 條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歷次增修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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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書單房地產疑難解答 /陳銘福/書泉2009CHAPTER 1 預售屋CHAPTER 6 其 他 CHAPTER 2 買 賣CHAPTER 5 賦 稅CHAPTER 4 登 記CHAPTER 3 繼 承第一次就找對建材事件書 /麥浩斯編輯部/麥浩斯2008Part01 教你挑好建材總論篇 File01:採購建材前的6大萬全考量 File 02:建材選購6大要訣 Part02 讓居家打理更輕鬆的建材 File03:尋找好整理建材的3大特色 File04:推薦好整理的5大建材──拋光石英磚,超耐磨地板,人造石檯面,磁磚壁面,美耐板 Part03 看緊荷包的超值建材 File05:超值建材三大特色 File06:5大超值建材──粉刷塗料,水泥板,PVC地磚,POXY地板,壓克力 Part04 打造時尚流行建材 File07:讓空間更時髦的3大元素特色 File08:時尚流行的6大建材──壁紙壁布,皮革建材,金屬飾材,大圖輸出,玻璃建材,馬賽克與石材Part05 營造自然減壓建材 File09:自然減壓建材特色 File10:自然減壓3大建材──木地板,復古磚,衛浴設備 Part06 實用機能建材 File11:實用機能建材特色 File12:實用機能的3大建材 ──廚具設備,系統傢具,鋼鋁門窗Part07 裝飾效果建材 File13:裝飾效果建材的特性 File14:裝飾效果最佳的3大建材──燈光照明,布飾窗簾,地毯 合法增建裝修130Q&A /漂亮家居編輯部/麥浩斯2009Part01我家要裝修了,有什麼法規要遵守?     ■File01 居家裝潢動工前的Key Point ■File02 室內裝潢常見的難纏法規問題全解 Q001→終於選好設計師要動工了,但設計師說還要等簡易裝修公文通過才能施工,為什麼要這樣呢?                     Q002→什麼情況必須申請審查許可的室內裝修?  Q003→原本是自用住宅,但是租給別人做診所,在裝修時要申請什麼法規嗎?Q004→最近新家終於要施工了,但之前我到工地查看施工進度,大樓管理員卻要我出示台北市政府的施工公文?有這種規定嗎? Q005→動工前有要出示什麼相關文件給大樓管委會嗎? Q006→朋友推薦非科班出身的設計師,但還頗有美學觀念,我可以請他幫我的新家裝修嗎? Q007→由於家中的書櫃不夠,我想請木工在客廳依照牆面訂製一個大型的收納櫃,請問這樣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嗎? Q008→如果我所購買的中古屋位於最上層,而頂樓有既存違建,我想要一起做裝修,也需要按照現況向主管機關申報嗎? Q009→家中的壁紙破爛不堪,最近考慮將壁紙換掉改噴漆,請問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嗎? Q010→我父母將隔壁鄰居的房子買下,計畫將兩間打通並成一戶,請問有什麼法規是需要注意的? Q011→我家浴室天花板因為漏水關係,已經出現壞損的現象,我想找工人來換,應該沒問題吧? Q012→大門位於安全梯的樓梯間,擅自將腳踏車還有鞋櫃擺在公用地區,可以嗎? Q013→我住在公寓大廈,由於新家的設計想在走廊的部份多做一個後門,以方便出入,請問在法規有需要注意什麼呢? Q014→我想要把原來居住的公寓改成套房出租,還要鄰居同意?! Q015→我家已經領到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但是由於客臥的隔間牆做得不太好,想忍痛花錢重做,還需要再重新申辦一次嗎? Q016→由於工班施工過程有瑕疵,設計師告訴我可能會碰到竣工延期的狀況,請問我會受罰嗎? Part 2 陽台外不外推有學問 ■File03 更動陽台窗戶法規Key Point ■File04 陽台窗戶合法裝修Q&A全解 Q017→我最近買了一個房子,由於想要能在陽台上擁有更廣的空間,可在客變時期自行變更嗎? Q018→我之前將陽台外推,並打算將書房規劃於此處,但卻被鄰居警告會影響到消防安全,真的嗎? Q019→相隔十年之後最近買了第二間房子,之前在陽台上安裝鋁窗都沒問題,但現在怎麼被告知陽台上不可加裝窗戶? Q020→我所購買的中古屋已有陽台外推,請問可以直接在原本的陽台裝修,將其納入室內裝修的一部分嗎? Q021→在購買房子時已知後陽台外推多半套廁所,而且都沒被檢舉過,請問找設計師設計重新裝潢時,應該沒問題吧? Q022→我買的房子是中古屋,陽台已外推,也被檢舉過,請問我還可以依現況裝修嗎?               Q023→我想在陽台空間加上鋁窗防漏水可以嗎? Q024→剛買新房子,我知道規定陽台不能外推,但我希望能加裝鋁窗,防噪音與防水,可以嗎? Q025→購買時已是陽台外推,而且裝修時也已拍照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我可否將廁所空間配置於陽台處呢? Q026→因覺得建商所附的陽台欄杆太低了,擔心小孩會從陽台掉下去,想請人來加高,可以嗎? Q027→擔心小偷入侵,因此在住家的窗戶裝了約30公分深的鐵窗,不知道會不會有觸法的問題? Q028→預售屋的業務員說現在陽台未外推,但我們可以在買了之後外推增加空間,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Q029→新蓋大廈想要自行安裝鐵窗,可以嗎? Q030→由於想要加大陽台使用空間,所以把鐵窗向外擴到60公分寬,卻被鄰居舉發,為什麼? Q031→由於我家是西南座向的房子,每次颱風或大雨來時,都會噴到屋內,所以想把遮雨棚做大一點,可以嗎? Q032→社區有規約,為維護外牆的美觀都不准加裝鐵窗,且目前的法規已不允許,請問是真的嗎? Q032→我知道陽台不能外推,但我們想在陽台上做水池造景,可以嗎? Q034→30年的老公寓,今年裝修時,想把舊有的鐵窗改為密閉的八角窗,可以嗎? Q035→我們家空間太小了,我有看到別人利用陽台鐵窗與女兒牆下方做收納箱,可以嗎? Q036→我在裝修時有注意到鐵窗裝設的尺寸,但卻仍被朋友提醒鐵窗是需要留有開口的,需要嗎? Q037→我想要利用露台空間搭建一個小花園,讓空間更漂亮,這樣應該沒問題吧? Q038→我想在室內裝修時請設計師加蓋鋁門窗,把露台也納入室內,讓空間更加寬敞,可以嗎? Part 3 頂樓加蓋到底行不行? ■File05 頂樓整建裝修法源Key Point ■File06 頂樓加蓋合法修繕Q&A大公開 Q039→三十年前即有的頂樓加蓋到底算不算違章建築? Q040→過去曾有「頂樓分管契約」,我購買的房子若持有分管契約的話,買到的頂樓加蓋屬於合法嗎? Q041→頂樓加蓋被我挪用為倉庫間,因新搬來的鄰居抗議我佔用公共空間,並指我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定要拆嗎? Q042→我購買民國83年以前就存在的頂樓加蓋。但由於最近屋子太舊我想整修,是否會違反現行法規呢? Q043→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頂樓的平台加蓋鐵皮棚架遮雨? P.053Q044→我的頂樓加蓋屬於列管暫緩拆除的建物,但想請人將原有結構拆除,改建為小套房想要出租,可以嗎? Q044→兒子女兒大了,想將頂樓居住空間重新整修,想把原本的鐵皮鋼構改成水泥磚牆,可以嗎? Q046→我住在公寓大廈的七樓,由於屋頂平台無人使用,於是我想將其建為空中花園,不違法吧?                     Q047→我們的大廈與其他建物緊鄰,想加裝欄杆來維護自身大樓的安全,法規上又會碰到什麼樣的問題呢﹖ Q048→我想將頂樓加蓋的房子重新裝潢當兒子的新房,對面的鄰居卻告訴我不可以,是真的嗎? Q049→我有聽設計師說若要重新裝修頂樓加蓋,只要外觀不動,內部重新裝修就可以了?是真的嗎?                      Q050→我的父親有養鴿的嗜好,多年前即在大樓的頂樓蓋了高約2公尺多的鴿舍,卻被檢舉說是違建嗎? Q051→原有的頂樓加蓋老舊不堪,再加上風雨侵襲而遭毀損,請問我是否可以就原有的樣貌重新修建呢? Q052→我家頂樓加蓋早在民國84年前己存在,現在舊有鐵皮屋子架構已漏水且不堪使用,想做改成頂樓庭園,可以嗎? Q053→因為退休時間多,所以想在頂樓平台上做造景水池花園,供大樓住戶一同欣賞,這也要受到法源限制嗎? Q053→想要在頂樓加鐵皮防雨防日曬,請問應該注意什麼事項呢? Q055→最近頂樓加蓋的石綿瓦材質爛掉了,想要重新修繕,換成鐵皮屋頂可以嗎? Q056→想請設計師協助,利用能節能減碳的建材裝修室內,可以嗎? Part 4 更動我家隔間學問大! ■File07 隔間更動的法源依據Key Point ■File08 隔間更動合法裝修Q&A全解 Q057→我將位於三樓的房屋改成五間小套房出租,請問這樣合法嗎? Q058→最近買下隔壁的小套房,想將兩間套房打通為一間,可以嗎? Q059→想要將其中一間房間的隔牆拆除,讓空間更寬敞,不知可否直接請人施工呢?   Q060→近年綠建材的議題很熱門,我想請問若裝修只拆除室內分間牆,是否還需要檢討「綠建材」的相關規定? Q061→原有的三戶我打算改建成七個小套房出租作為投資,我是否可照公寓的形式只裝設一個大門就好呢? Q062→我們請設計師將中間的牆改成玻璃隔間,拉大客廳的視野感,不知可以嗎? Q063→想把兩個房間的隔間打掉變成一間較大的房間,設計師說不能私下進行工程,必須要送審並付費,是真的嗎? Q064→我想將原有的公寓隔成兩間,由於剛好會將原有的陽台外推部份分為一半,但我想保留陽台外推的部份,不知道會不會違法呢? Q065→我買了兩間小套房想打通成一間,如果要將分戶牆拆除,還需要申請合併戶數嗎? Q066→設計師幫忙規劃一個我很喜歡的隔局動線,但幾乎所有的牆面都會更動,沒問題吧?                          Q067→這房子買的時候,是辦公空間,我想改成住家,必須重隔隔間,請問可以嗎? Q068→我家廁所位在進門的右手邊,這次裝潢跟設計師說好了,希望能改到房子後方去,可以嗎? Q069→我想做開放式廚房空間,必須打牆,改隔局,在裝潢法規有必須注意到什麼嗎? Part 5 自己更動管線可以吧 ■File09 更動管線的法源依據Key Point ■File10 管線更動別輕忽裝修Q&A Q070→覺得撒水頭的配置影響了視覺美觀效果,我可以自己請工人將其移除嗎? Q071→最近發現浴室有嚴重漏水,是樓上的管線出問題,但麻煩的是樓上住戶不肯開門讓我進去修理,我該如何解決呢? Q072→我喜歡飯店式的下嵌式按摩浴缸,聽設計師說必須把浴室架高,請問這也要申請室內裝修嗎? Q073→我想將主臥室的撒水頭撤掉可以嗎? Q074→由於安裝新的冷氣,所以管線可能必須穿過建築物的樑柱,不知道這樣是否會影響到建築物的結構? Q075→最近我家浴室水管嚴重堵塞,經水電工人查修之後發現是整棟公寓的水管老舊,建議要全數換新,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Q076→浴室天花板有嚴重的漏水問題,發現是樓上的住戶熱水管接縫處腐蝕,我該自己花錢修復嗎? Q077→我想要變更瓦斯管線,應該要怎麼做?是否可自己找人來施工? Q078→請設計師規劃中島型開放式廚房,但設計師說廚房管線要重拉,建議將地板架高走水管跟電線,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核執照嗎? Q079→我們所居住的大樓有嚴重的水管堵塞問題,由於和鄰居商量之後覺得是整棟大樓的問題,我們可以請管委會將此問題解決嗎? Q080→一般水電師傅在更動水管時,會幫忙屋主申請裝修審核嗎?還是要屋主自己來呢? Q081→我家是頂樓加蓋,想把五樓的電移到六樓去,請問可以遷管嗎?還是必須提出申請呢? Q082→我家裡想要多加電線插座出口,也要提出申請嗎?或是找水電工牽一牽就可以了? Q083→由於整個公寓的水管塞住,必須協調各戶另接明管處理,也要申請裝修審核嗎? Part 6 自行調整開門方向,可以吧!? ■File11 更改門的法源依據Key Point ■File12 改門方向及建材裝修大釋疑 Q084→為了不犧牲室內空間,我是否可以自己請工人將大樓防火門的方向進行變更? Q085→如果我將大門改為強化玻璃的材質,需要特別注意什麼事項嗎? Q086→我家的廁所由於規劃不當,想趁著裝修時更動廁所門的位置,改為從餐廳進出,可以嗎? Q087→我想趁著更換新的大門時也想更改大門的開啟方向,我可否自行請人施工即可?                  Q088→我們家現在住在社區大樓的一樓,由於擔心小偷入侵,因此想要在大門裝設鐵捲門,請問是否可自行裝設? Q089→我新買的房子在公寓大廈內,因為大門直接對著樓梯口,風水師說不利,想要更動方向,可以嗎? Q090→我們家門口有個庭院,已變成車庫,想要加裝捲鐵門可以嗎? Part 7 我家挑高多少才可做夾層?                ■File13 合法夾層的法源Key Point ■File14 你一定要知道的夾層裝修Q&A Q091→樓中樓大廈由於想趁著客變期間就空間的格局規劃做設計,請問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Q092→我想要在夾層設置簡單的衛浴設備,請問是否可行? Q093→我買了間中古合法夾層屋,想將夾層重新搭建並將夾層的地板面積加大。請問這樣做可以嗎? Q094→設計師建議我搭建整面的書牆,且可利用牆角處設計一個小儲藏間,我很心動,但我的朋友說這樣是違法的,請問誰的講法才對呢 Q095→挑高三米四,去參觀的時候廠商說挑高的部份可以在日後自己進行室內裝潢時搭建夾層,是對的嗎? Q096→我家是在自家土地蓋的透天厝,想改夾層設計可以嗎? Q097→我買了一間有夾層的房子,但事後卻發現夾層設計可能違法,我裝修時可能會碰到什麼樣的問題呢? Q098→我買了樓中樓的房子,請設計師來規劃時,他說是夾層設計並非是樓中樓,請問這中間如何區別呢? Q099→我買四米二的挑高房子,建商說有預留夾層部份可以二次施工,請問二次施工合法嗎? Q100→我是買樓中樓的房子,想把客廳挑高的部分封起來,以增加二樓的使用面積,請問可以嗎? Q101→可不可以把夾層的樓地板封起來,增加使用空間及坪效呢? Part 8 更動自家樓梯會觸法? ■File15 樓梯電梯法規Key Point ■File16 自用樓梯及電梯的裝修Q&A Q102→樓梯算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嗎?而且什麼東西才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Q103→我家買了樓上的房子,現在想要在屋內做樓梯串連上下相連的兩戶,請問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Q104→我想將原有位於室內的樓梯拆除,在不更動樓板的情況下改換旋轉樓梯,請問是否可行?               Q105→建商所做的樓梯在整體的設計和我所想要的風格都無法搭配,想趁著裝潢的同時將樓梯換成合適的造型與樣式,請問這樣可以嗎? Q106→風水師說一進門看到樓梯不好,勸我在室內裝修時把樓梯改個方向,從門口處移到客廳那一頭,有什麼問題嗎? Q107→我家原本就是上下兩層樓打通,今由於內部格局變更要重新裝修,想要將連接兩層樓的樓梯換個方向(不是位移),可以嗎? Q108→家裡的房子屬於透天厝,由於我們兄弟兩分別住在1、2樓和3、4樓,現在想要在1樓外牆設置一個樓梯通往2樓,可以嗎? Q109→我們家是連棟的透天社區,每戶的隔局及動線都一樣,設計師想改我家的樓梯造型,讓空間更具設計感,可以嗎? Q110→基地都不大,因此請設計師設計可以一個人通過的室內樓梯,請問有規劃最狹的樓梯要多寬嗎? Q111→我們家是透天厝,因為老人家年紀大因此想在屋內裝設簡易電梯,請問要注意什麼? Q112:我們家在12樓內的住戶,因為大樓電梯己老舊,怕發生危險,要找電梯公司更新,需要申請任何文件嗎? Q113:我家位在五層樓的社區公寓,最近管委會開會想要裝設電梯,可以直接找電梯公司安裝即可? Q114:我家公寓樓梯扶手老舊且會搖晃,加上一些樓梯的梯面也有破損,想與鄰居商議共同出錢,重新找工程公司整修,可以嗎? Part 9 把公共氣電室管道間劃進我家 ■File17 氣電室及管道間法規Key Point ■File18 管道間挪用的合法裝修全解 Q115→設計師在繪製平面圖的時候提到可以利用管道間的部份做個嵌在牆壁上的置物櫃,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Q116→鄰居的油煙會沿著管道間入侵我家,裝潢時可否直接將管道間封死,阻隔異味入侵到居室中呢? Q117→我想要在管道間的排風口加裝鐵片或有開口的窗戶,會不會有問題?  Q118→樓下浴室的臭氣會沿著管道間溢入室內,聽說可以在管道間出口裝設抽風設備,可以嗎?               Q119→我家大門旁為社區的氣電室,都沒人在用,想要移做我家玄關的鞋櫃,可以嗎? Part 10 一樓空地移做私人車庫,OK嗎? ■File19 空地挪用法規Key Point ■File20 一樓空地使用常遇的Q&A Q120→我住在大樓的一樓,很久前我在所居住的大樓後方挪用了一塊空地種菜,之前兒子曾經跟管理員提過,過去一直相安無事,但新鄰居搬來之後卻對此很有意見,我該如何是好? Q121→ 我家一樓用地是庭院,想改成車庫,並加裝遮雨棚,可以嗎? Q122→我家旁邊有塊空地,因車位難尋,所以我都將車停放在那邊,久久才開一次,但前陣子鄰居告訴我說那塊地不可佔有為停車位,並告訴我這樣可能會被開罰單,是真的嗎? Q123→爸媽近來想在家門口的騎樓下擺個攤子賣小吃,想說騎樓的地方也是自己的家門口,使用自己住家的空地是否可以呢? Q124→我家一樓為車庫空地,屬私人用地,這次裝修想把車庫用地納為室內空間,可以嗎? Q125→我家旁邊有塊空地,我想要擺個活動式的帆布架作為車子的臨時車庫,簡單地遮陽擋雨,會違反法規限制嗎? Part 11 老屋或大樓拉皮,要怎麼做? ■File21 建物外觀拉皮法規Key Point ■File22 公寓大樓外觀拉皮裝修全解 Q126→我前陣子承租某公寓大樓的一樓,由於大門僅有鐵捲門,我想要加裝玻璃門窗,會不會涉及變更外牆的規定? Q127→我們所居住的大樓由於屋齡已超過三十年,大樓的頂樓與外牆都有漏水的情況,磁磚也嚴重剝落,可以請管委會整修嗎? Q128→公寓外牆的磁磚掉落嚴重,我想趁著整修的同時將住家外牆的磁磚重貼以符合設計感,可以嗎? Q129→因為房間的壁癌很嚴重,設計師說可以利用外牆上防水漆可以阻止壁癌發生,真的嗎? Q130→我們想要把面對中庭的窗戶加大,請問是否會涉及外牆變更的問題? 宅得安心:公寓大廈管理原理與完整解決方案/饒後樂/秀威資訊2011導論公寓大廈發展起源如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的好處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良好公寓大廈管理的價值公平、效率與既得利益為什麼這樣叫雞婆?破窗定律與剃刀定律影響公寓大廈管理的先天因素建商的影響沉重的公共設施巨型社區的困境建商不該「代收」「公共基金」公共基金公共基金起源與運用方式演進應繳納之公共基金與應分擔之費用管理費是應繳納之公共基金?還是應分擔之費用?把「公共基金」變成「重大修繕基金」所產生的問題公共基金為什麼會變成「重大修繕基金」?公共基金運用限制設置公共基金獨立科目公共基金的準備與分攤簡單、清楚、安全的公共基金管理如果法律到此為止規約停止訂定無效的規約規約的重要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人來開會怎麼辦?逐次降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決議標準會議前設定好議題把會議型態轉變成投票型態7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的權力常務委員的功能常務委員連任限制探討管理委員退場機制管理委員可以支領報酬嗎?公寓大廈管理實務運用屋頂漏水處理管道間給水管漏水處理用訴訟解決問題問卷、連署、公投、自救會展望公寓大廈管理發展推動優質的公寓大廈管理包裝在管理下的人力派遣系統化公寓大廈管理推動社區大樓e化管理的障礙問答精選外牆漏水該管理委員會修嗎?管理委員不做事該怎麼辦?社區財委突然罷工該怎麼辦?管理委員可以球員兼裁判嗎?管理委員會可以限制未繳管理費住戶出入嗎?閱覽公共資料是否要受限制?管理委員會有權用公款包紅白包嗎?愛車被偷或被刮可否要求管理委員會賠償嗎?沒有證照可以擔任總幹事嗎?附錄公寓大廈管理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摘錄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644號判決當「公共基金」被定義為「修繕基金」時所產生的問題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劉孟錦、楊春吉/書泉2008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二版)/劉孟錦、楊春吉/書泉2009Part1 住戶之權利義務Ch1房屋出租應由房東或房客繳納管理費? Ch2空屋及餘屋要不要繳納管理費? Ch3地下室或一樓的住戶如何繳納管理費? Ch4頂樓違建戶應否繳納管理費? Ch5管理費的分擔應按「戶數」或「坪數」計算? Ch6住戶拒繳或欠繳管理費,如何處理? Ch7管理委員會得否與特定住戶協議免除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Ch8管理委員會得否議決管理費之收取標準?Ch9住戶不繳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可否斷水斷電? Ch10房屋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後手有無繳清(負擔)的義務? Ch11房東所積欠的管理費,房客有無繳清(負擔)的義? Ch12承租人或使用人,可否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 Ch13承租人或使用人,有無遵守規約的義務?Ch14公寓大廈的日常生活噪音,如何解決? Ch15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的處理Ch16住戶在樓梯間、走廊通道擺放鞋櫃、堆置雜物的處理Ch17住戶任意排放油煙熱氣的處罰Ch18住戶亂倒垃圾、任意堆置廢棄物的處罰Ch19住戶占用防火巷加蓋廚房的處罰Ch20住戶可以變更外牆面的顏色嗎?Ch21住戶在騎樓走道擺設攤位、裝設鐵捲門的處理Ch22樓地板或共同牆壁漏水,由誰負責修繕? Ch23、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Ch24、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前私設路障、占用道路停車位,如何處理? Ch25公寓大廈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得否約定為專用?Ch26住戶於外牆面設置鐵鋁窗或鐵窗,違反規約,管理委員會怎麼辦?Ch27海砂屋得否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Ch28住戶於二間套房間牆壁,增設出入口可以嗎?Ch29住戶於外牆面設置窗型冷氣機,應否受規約之拘束?Ch30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可以嗎?Ch31公寓大廈樓頂平臺得否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Ch32公寓真的不能養狗嗎?Ch33為什麼我家的夾層須拆除?Ch34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起造人是否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公共基金?Ch35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是否須繼受前手與其他共有人訂立之分管契約?Ch36屋頂加蓋違建,共有人之一為受讓人,得否請求除去妨害?Ch37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起造人是否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公共基金?Ch38規約中明定「地下停車場禁止停放機車,違反者機車上鎖並罰款五百元」,是否適法?Part2 管理組織Ch1改選管理委員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 Ch2得否以管理委員會決議,拆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Ch3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否以書面委託非住戶之他人代理出席? Ch4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嗎?Ch5依規約合法選出之管理委員拒絕接任或於任期內主動請辭,怎麼辦?Ch6承租人,得否為召集人或臨時召集人?Ch7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共有人,可否同時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Ch8養子(女)如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Ch9管理委員出席率過低時,得否罷免之?Ch10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由誰代理?Ch11規約得否約定排除某區之管理委員不得出任主任委員?Ch12管理委員未改選,怎麼辦?Ch13未經報備的管理委員會,是否因而無效?Ch1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完成報備後,規約有所修改是否須再辦理申請報備手續?Ch15前屆管理委員會財委拒絕移交公共基金予新管理委員會,新管理委員會怎麼辦?Part 3其他Ch1同屬一人所有之大樓,是否為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Ch2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Ch3違章建築之拆除及補照Ch4點交時,得否於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再移交?Ch6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取得土地後即辦理銷售,可以嗎?附錄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參、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肆、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伍、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陸、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歷次增修1995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3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2000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2003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391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2006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8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增訂第 59-1 條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歷次增修1996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85)台內營字第 85855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2005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4001117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文第 一 章 總則(第1~3條)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第4~24條)第 三 章 管理組織(第24~40條)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第41~46條)第 五 章 罰則(第47~52條)第 六 章 附則(第53~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條文第1~14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估價師法 條文第 一 章  總則(第1~4條)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第5~13條)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第14~21條)第 四 章  公會(第22~29條)第 五 章  獎懲(第30~40條)第 六 章  附則(第41~4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條文第1~24條建築概算估價應用實務(附光碟) /楊秉蒼 /詹氏/2010導論篇 Focus 1 估價定義 Focus 2 估價目的  Focus 3 估價種類 Focus 4 各國估價方式 Focus 5 估價影響因素 Focus 6 估價注意事項 建築成本篇 Focus 7 成本構成要素 Focus 8 成本架構  Focus 9 土地成本  Focus 10 建造成本 Focus 11 工程管理費 Focus 12 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費  Focus 13 保險費  Focus 14 環保規費  Focus 15 品管及試驗費 Focus 16 物價調整費  Focus 17 建築稅賦  Focus 18 服務費及貸款概算估價篇 Focus 19 概算方法 Focus 20 概算影響因素 Focus 21 面積概算  Focus 22 概算資訊-數量  Focus 23 概算資訊-價格 Focus 24 概算程序建構-坊間建築物  Focus 25 概算程序建構-公有建築物 實務應用篇 Focus 26 概算估價應用-透天小型住宅 Focus 27 概算估價應用-集合住宅大樓  Focus 28 概算估價應用-公有建築物附錄 附錄A 建築概算估價資訊系統    附錄B 建築概算估價應用實例 附錄C 建築結構體數量概算系統應用 附錄D 營建大宗資材行情趨勢(公共工程)   附錄E 工程預算單價參考(台北市政府)   附錄F 單價分析表(台北市政府) 附錄G 參考文獻 ~~~~~~~~~~~~~~~~~~~~~~~~~~~~~~~~~~~~~~~~~~~~~~~~~~~~房仲業不告訴你的50件事/李偉麟/商周 2010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條文第 一 章 總則(第1~4條)第 二 章 經紀業(第5~12條)第 三 章 經紀人員(第13~17條)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第18~27條)第 五 章 獎懲(第28~35條) 第 六 章 附則(第36~4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條文第1~.31條~~~~~~~~~~~~~~~~~~~~~~~~~~~~~~~~~~~~~~~~~~~~~~~~快狠準-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標售技巧 /劉榮輝/著 /知識風20031什麼才叫法拍屋  002怎麼購買法拍屋  003買法拍屋的優缺點  006買法拍屋要多少自備款  009買法拍屋的最好時機  011法拍屋的相關資訊消息來源  012法拍屋的法院公告  014鎖定銀行取得訊息  018從報紙上找法拍屋資料  019注意法拍屋拍賣公告  022法拍屋網站  025購買前的調查不可少  029查看法拍屋法院查封筆錄  033申請土地、建物謄本  033親赴現場查看法拍屋  034防止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  035法拍屋購屋成本  036法院公告底價  039投價秘訣  039市場資訊哪裡找  042投標價、投資報酬率計算  045籌措購買資金  046投標單的填寫  046保證金問題  050投標當天勿遺漏要點  054法院標售開標情形  058如果未得標  060何謂流標、流標次數、間隔時間  061得標人如何取得所有權  063得標人繳清價款手續  063權利移轉證明書  064得標人如何申報契稅  066得標人權利移轉手續  068法拍屋點交手續  069什麼叫代標公司  070委託代標公司  071代標公司隱藏的陷阱  073代標公司服務項目  074銀行貸款  0752什麼叫金拍屋  078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078金拍屋和法拍屋有何不同  080金拍屋優缺點  081取得金拍屋資訊  082銀行貸款  085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賣會  0863什麼叫銀拍屋  092銀拍屋好處多多  092銀行拍賣有保障  094如何參加銀行不動產拍賣會  096銀拍屋便宜又無產權問題  0974銀行承受法拍屋  100購買銀行承受法拍屋之優缺點  100買銀行承受法拍屋訣竅  101銀行承受法拍屋資訊取得  103銀行自辦的通訊投標會  1085資產管理公司(AMC)的辦理業務  118資產管理公司之運作模式  118銀行債務人與資產管理公司  120如何購買資產管理公司之不動產  1206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投標須知  124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拍賣規則  133這樣買法拍屋一定賺:教授級賺錢高手的私房致富法則/聶建中/三采 2009合建.預售法律實務 /李永然等/永然 2011預售屋新制法律即時通 /李永然、黃振國、劉金順、徐源德、陳淑芬合著 /永然 2010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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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書單勞委會網站地圖勞委會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d355661.身分主題 1-1.一般勞工 1-1-1.勞工保險 1-1-2.一般行政 1-1-3.勞工安全衛生 1-1-4.勞工福利 1-1-5.勞動條件 1-1-6.勞工檢查 1-1-7.勞資關係 1-1-8.勞退新制 1-1-9.勞動統計 1-1-10.職業訓練 1-1-11.法規與訴願 1-2.失業者 1-2-1.勞工福利 1-2-2.勞工檢查 1-2-3.勞資關係 1-2-4.勞工安全衛生 1-2-5.勞工保險 1-2-6.勞動條件 1-2-7.勞退新制 1-2-8.失業協助 1-2-9.一般行政 1-2-10.勞動統計 1-2-11.法規與訴願 1-3.婦女 1-3-1.勞動統計 1-3-2.勞工福利 1-3-3.勞工檢查 1-3-4.勞工安全衛生 1-3-5.勞工保險 1-3-6.勞動條件 1-3-7.勞資關係 1-3-8.勞退新制 1-3-9.一般行政 1-3-10.法規與訴願 1-4.中高齡者 1-4-1.勞動統計 1-4-1-1.統計資料庫查詢 1-4-2.勞工福利 1-4-3.勞工檢查 1-4-4.勞工安全衛生 1-4-5.勞工保險 1-4-6.勞動條件 1-4-7.勞退新制 1-4-8.一般行政 1-4-9.勞資關係 1-4-10.法規與訴願 1-5.原住民 1-5-1.勞動統計 1-5-2.勞工福利 1-5-3.勞工檢查 1-5-4.勞工安全衛生 1-5-5.勞工保險 1-5-6.勞動條件 1-5-7.勞退新制 1-5-8.一般行政 1-5-9.勞資關係 1-5-10.法規與訴願 1-6.青少年 1-6-1.勞動統計 1-6-2.勞工福利 1-6-3.勞工檢查 1-6-4.勞工安全衛生 1-6-5.勞工保險 1-6-6.勞動條件 1-6-7.勞宅貸款 1-6-8.勞退新制 1-6-9.勞資關係 1-6-10.法規與訴願 1-7.身心障礙者 1-7-1.勞動統計 1-7-1-1.統計資料庫查詢 1-7-2.勞工福利 1-7-3.勞工檢查 1-7-4.勞工安全衛生 1-7-5.勞工保險 1-7-6.勞動條件 1-7-7.勞退新制 1-7-8.一般行政 1-7-9.勞資關係 1-7-10.法規與訴願 1-8.職業災害勞工 1-8-1.勞工福利 1-8-2.勞工檢查 1-8-3.勞工安全衛生 1-8-4.勞工保險 1-8-5.勞動條件 1-8-6.勞退新制 1-8-7.一般行政 1-8-8.勞資關係 1-8-9.勞動統計 1-9.一般雇主 1-9-1.一般行政 1-9-2.勞工安全衛生 1-9-3.勞工福利 1-9-4.勞動條件 1-9-5.勞工檢查 1-9-6.勞工保險 1-9-7.勞資關係 1-9-8.勞退新制 1-9-9.勞動統計 1-10.外勞雇主 1-10-1.勞動統計 1-10-2.勞工福利 1-10-3.勞工檢查 1-10-4.勞工安全衛生 1-10-5.勞動條件 1-10-6.勞資關係 1-10-7.勞退新制 1-10-8.勞工保險 1-10-9.一般行政 2.業務主題 2-1.勞資關係 2-1-1.工會業務 2-1-2.工會組織 2-1-3.勞資會議 2-1-4.團體協約 2-1-5.勞動契約 2-1-6.勞資爭議 2-1-7.勞工訴訟扶助 2-1-8.大量解僱 2-1-9.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 2-1-10.勞動權入憲專區 2-1-11.社會對話專區 2-1-12.民營化公共論壇 2-1-13.行政指導 2-1-14.勞資關係參考手冊 2-1-15.穩定就業輔導服務資訊 2-1-16.勞資關係文章專區 2-2.勞動條件 2-2-1.一般權益區 2-2-2.法規資料區 2-2-3.工資 2-2-4.請假解釋令 2-2-5.工時、休息、休假 2-2-6.特別保護 2-2-7.性別工作平等 2-2-8.勞工退休金制度 2-2-9.免費活動訊息 2-2-10.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 2-2-11.工讀權益專區 2-2-12.H1N1新型流感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Q&A 2-3.勞工福利 2-3-1.勞工住宅 2-3-2.協助企業辦理勞工托兒服務 2-3-3.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及組織規程 2-3-4.勞工教育 2-3-5.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2-3-6.勞工諮詢服務 2-3-7.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 2-3-8.勞工志願服務 2-3-9.職災勞工慰助服務 2-3-10.職工福利機構管理系統 2-3-11.創業研習課程內容 2-3-12.微型創業鳳凰 2-3-13.行政指導 2-3-14.勞工育樂中心 2-3-15.弱勢工讀職缺募集 2-3-16.微型創業鳳凰網 2-3-17.立即關心計畫宣導手冊專區 2-3-18.員工協助方案 2-3-19.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2-4.勞工保險 2-4-1.承保與保險效力 2-4-2.普通事故保險 2-4-3.勞保年金制度 2-4-4.職業災害保險 2-4-5.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2-4-6.就業保險 2-4-7.保險財務 2-4-8.修正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 2-4-9.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刪除滯納金罰鍰規定 2-5.勞工安全衛生 2-5-1.全國工安金網路(工安週) 2-5-2.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資訊 2-5-3.宣導資料與服務 2-5-4.危害通識 2-5-5.職業災害保護 2-5-6.環測機構名單 2-5-7.公告分析方法一覽表 2-5-8.作業環境測定 2-5-9.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行政命令及資料 2-5-10.型式檢定 2-5-11.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 2-5-12.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2-5-13.職業病案例輯 2-5-14.「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 2-5-15.行政指導 2-5-16.相關網站 2-5-17.事業單位因應流感Q&A 2-6.勞動檢查 2-6-1.歲末年終及春節期間勞工安全衛生專區 2-6-2.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安全衛生相關資訊專區 2-6-3.檢查現況 2-6-4.檢查年報 2-6-5.檢查計畫與成果 2-6-6.EEP計畫 2-6-7.安全伙伴合作及成果分享 2-6-8.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及成果分享 2-6-9.職災訊息 2-6-10.訴願、行政訴訟案例 2-6-1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報備查詢 2-6-12.工作守則報備查詢 2-6-13.公共工程防災查核 2-6-14.行政指導 2-6-15.防災宣導 2-6-16.委託輔導計畫 2-6-17.施工安全建議圖說 2-7.勞動統計 2-7-1.統計處新聞稿 2-7-2.勞動統計櫥窗 2-7-3.統計資料庫查詢 2-7-4.出版品 2-7-5.簡易快速查詢 2-7-6.勞動統計資料庫動態查詢 2-7-7.勞動統計月報 2-7-8.地區別勞動統計 2-7-9.國際勞動統計94年 2-7-10.國際勞動統計 2-7-11.勞動統計調查 2-7-12.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 2-7-13.性別統計 2-7-14.按族群之勞動統計 2-7-15.中高齡勞動統計 2-7-16.身心障礙者勞動統計 2-7-17.原住民勞動統計 2-7-18.外籍勞工統計 2-7-19.勞動統計研究報告 2-7-20.統計刊物一覽表 2-7-21.勞動統計名詞 2-7-22.統計相關法規 2-7-23.中央機關 2-7-24.地方機關 2-7-25.學術學校單位 2-7-26.國外統計機構 2-7-27.本會所屬統計網站 2-7-28.行業職業就業指南 2-7-29.預告統計資料發布 2-7-30.重要統計事項變更一覽表 2-7-31.法規及名詞 2-7-32.青少年勞動統計 2-7-33.統計電子報訂閱 2-8.綜合規劃 2-8-1.台灣勞工季刊 2-8-2.出版品 2-8-3.各機關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 2-8-4.國外勞工行政機構 2-8-5.本會大事紀 2-8-6.為民服務 2-8-7.本會委託研究 2-8-8.勞動政策業務 2-8-9.施政計畫 2-8-10.出國報告 2-8-11.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申請 2-8-12.施政績效評估 2-8-13.受理遊說法業務專區 2-8-14.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報告分享專區 2-8-15.最新重要勞動情勢研究 2-9.法規與訴願 2-9-1.法規 2-9-2.訴願審議 2-10.一般行政 2-10-1.多媒體專區總覽 2-10-2.秘書室 2-10-3.政風室 2-10-4.會計室 2-10-5.人事室 2-10-6.資訊中心 2-10-7.影音檔 3.本會簡介 3-1.主管介紹 3-1-1.主委介紹 3-1-2.政務副主委 3-1-3.常務副主委 3-1-4.主任秘書 3-2.單位職掌 3-2-1.勞資關係業務 3-2-2.勞動基準業務 3-2-3.勞工福利業務 3-2-4.勞工保險業務 3-2-5.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3-2-6.勞動檢查業務 3-2-7.綜合規劃業務 3-3.組織架構 3-4.本會附屬單位 3-5.隱私保護及安全政策 3-6.交通路線圖 3-7.進階搜尋查詢技巧說明 3-8.本會願景與施政方針 3-9.著作權聲明 4.相關網站 4-1.國內相關勞工業務單位 4-1-1.各縣市勞工行政網站 4-2.國外相關勞工業務單位 4-2-1.勞工運動與工會組織 4-2-2.國外政府機構 4-2-3.國外學術機構 4-2-4.國外勞工運動與工會組織 4-3.相關資料庫查詢系統 4-4.相關數位學習網站 4-5.相關資訊網站 4-6.政府相關網站 4-7.消費者保護 4-8.本會數位學習網 5.服務專區 5-1.主動公開資訊 5-2.公文附件下載 5-3.線上申辦 5-4.第三類公布欄 5-5.下週活動一覽表 5-6.招標資訊 5-7.表單下載 5-8.問卷調查 5-8-1.進行中的問卷 5-8-2.調查結束問卷 5-9.會員專區 5-9-1.加入會員 5-9-2.忘記密碼 5-9-3.修改資料 5-9-4.訂閱電子報 5-10.電子報訂閱 5-10-1.勞委會勞工電子週報 5-11.答客問 5-12.熱門網頁排行榜 5-12-1.每週瀏灠排行 5-12-2.每月瀏灠排行 5-13.網路辦公室 5-14.勞工法令查詢 5-15.雙語詞彙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影音專區 8.RSS服務 9.多媒體專區總覽 10.主動公開資訊 10-1.本會組織職掌及聯絡資訊 10-1-1.聯絡資訊 10-2.法規及行政規則 10-3.施政計畫 10-4.研究報告 10-5.預算及決算 10-6.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10-7.請願結果與訴願之決定 10-7-1.訴願相關資訊 10-7-2.案件相關資訊 10-8.支付之補助 10-9.出國報告 11.網站導覽 12.搜尋RSS服務 13.多媒體語音總覽 14.重大政策 2011.02.25有話好說:過勞死!台灣勞工宿命? 2011.04.14有話好說:公務員加薪3% 保全業工時下修 2011.04.26有話好說:教師工時入法 學生教師更有保障? 2011.07.14有話好說:誰A走了你的加班費?2011.08.30有話好說:政府大發佛心?家庭照顧假給薪?2011.04.30 NGO觀點:愛拚才會贏?過勞換薪!勞工命苦?! (1/3)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王泓鑫、莊佩穎、張明宏 /書泉 2009第三篇  雇主勞工篇老闆偷看我的電子郵件—合法嗎?競業禁止條款,合法嗎?「不然你把我fire掉啊!」─我對老闆有重大侮辱嗎?夜點費,可算入平均工資嗎?我被性騷擾了,該怎麼辦?「海外津貼」,可算入平均工資嗎?限30歲以下,重罰150萬?受人之惠,被罰15萬元?公司資遣員工要通報?65歲才能退休嗎?工作規則怎麼訂?勞動契約的「罪與罰」!勞退新制的改革由來退休金與勞保給付「新制」、「舊制」,隨便選?「新制」與「舊制」,退休金大不同!新制退休金,領得比較多?新制或舊制,怎麼選?老闆沒按規定幫我提繳,會受到處罰嗎?勞工離職時,老闆扣留工資作為賠償,可以嗎?企業併購序曲--合併、收購或分割企業併購首部曲--公司合併企業併購二部曲--公司收購企業併購三部曲--公司分割~~~~~~~~~~~~~~~~~~~~~~~~~~~~~~~~~~~~~~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  法條 第 一 章 總則(第1~8條)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9~20條)第 三 章 工資(第21~29條)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30~43條)第 五 章 童工、女工(第44~52條)第 六 章 退休(第53~58條)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59~63條)第 八 章 技術生(第64~69條)第 九 章 工作規則(第70~71條)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第72~74條)第 十一 章 罰則(第75~82條)第 十二 章 附則(第83~8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法條 第 一 章 總則(第1~5條)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6~9條)第 三 章 工資(第10~16條)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17~24條)第 五 章 童工、女工(第25~26條)第 六 章 退休(第27~29條)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30~34條)第 八 章 技術生(第35~36條)第 九 章 工作規則(第37~40條)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第41~49條)第 十一 章 附則(第50~51條)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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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書單醫護法規 /曾育裕 /五南 2010第一章 生與死的醫護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醫護法律關係  第二節 生與死的法律觀  第三節 安樂死與醫療上的加工自殺  第四節 自然死與安寧緩和醫療  第五節 活體與屍體的器官移植第二章 醫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醫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護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其他醫事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醫護專業人員間的業務行為分際第三章 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節 醫護糾紛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節 醫護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四節 醫護糾紛的調處與訴訟  第五節 醫護糾紛無過失責任與舉證責任的發展  第六節 醫護糾紛的預防與處理第四章 臨床上常見的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 緊急救護急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 病房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手術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 注射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六節 用藥常見的法律問題第五章 公共衛生常見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律問題  第二節 愛滋病與SARS防治法律問題  第三節 職業衛生法律問題  第四節 學校衛生法律問題  第五節 精神衛生法律問題  第六節 優生保健與墮胎法律問題第六章 醫學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一節 醫學倫理與法律  第二節 基因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三節 人工生殖與法律倫理第七章 醫護機構的設置管理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制  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二節 護理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節 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全民健康保險法則 醫療過失之犯罪與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劉綺/元照 2010第一章 緒 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7第二節 文獻回顧/10 第一項 醫療過失之犯罪方面     ──關於醫療傷害及其除罪化之論述/11 第二項 醫療傷害補償制度方面     ──關於醫療傷害於刑法外之論述/13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研究限制/16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6 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限制/17第四節 分析架構/19第五節 研究之預期貢獻/20第二章 相關理論之檢討/23第一節 醫療行為、醫療傷害、醫療過失與醫療糾紛/23 第一項 醫療行為及其特徵/23 第二項 醫療傷害 /25 第三項 醫療過失 /26 第四項 醫療糾紛 /28第二節 犯罪與除罪化/30 第一項 實質除罪化概念之評析/30 第二項 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之評析/35第三節 醫療傷害之補償/42 第一項 行政上補償制度之基本說明/43 第二項 行政上補償制度之類型及財務來源/46第四節 制 度/48第三章 醫療過失及相關之法律責任分析/51第一節 醫療過失及相關之刑事法律責任分析/51 第一項 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52 第二項 醫療過失行為之刑事責任/56 第三項 醫療過失之判斷與醫療準則/59 第四項 醫療過失犯罪之客觀化/64 第五項 醫療過失之程度與醫療過失犯罪/66第二節 醫療過失及相關之民事法律責任分析/72 第一項 我國醫療過失之民事法律責任類型之探討/72 第二項 醫療過失民事責任之檢討與調整/80 第三項 醫療過失民事法律責任與醫療糾紛之預防/89第三節 醫療過失及相關之行政法律責任分析/91 第一項 醫師懲戒制度概說/91 第二項 醫師懲戒罰之程序/96 第三項 醫師懲戒制度之評析/100 第四項 醫師懲戒制度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醫療過失之預防/112第四節 醫療過失之相關法律責任與醫療糾紛之處理/113第四章 國內相關之草案評析/117第一節 刑事法之修正建議/117 第一項 廢除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之區別/117 第二項 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納入《刑法》中之調整/120 第三項 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納入《刑事訴訟法》中之調整 /128第二節 與醫療糾紛處理相關之草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之簡介與評析/130 第一項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與「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之內容與特色/133 第二項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與「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之評析/145第三節 與補償制度相關之草案──「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及「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之簡介與評析/154 第一項 瑞典「病人賠償保險」之簡介與分析/156 第二項 「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補償部分之評析/160 第三項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之簡介與評析/166 第四項 對我國醫療傷害補償制度規劃之建議/181第五章 其他輔助系統及其功效之檢討/195第一節 對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之建議/195 第一項 我國醫療糾紛鑑定之沿革、現況及新發展/196 第二項 對現行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之評析/198 第三項 我國醫療糾紛鑑定之未來/217第二節 病歷與醫療糾紛/222 第一項 病歷的定義與法律性質/223 第二項 病歷中文化與病人的權益/225 第三項 病歷之取得、記載與真實性之關係/226 第四項 病歷真實性之監督/232第三節 醫療品質之管制機制/239 第一項 台灣現行醫療品質管制之機制及其功效之分析/240 第二項 醫療管制途徑多元化之啟示/250第四節 醫師繼續教育制度/252 第一項 醫師繼續教育之發展及趨勢/252 第二項 我國醫師繼續教育之檢討與建議/258 第三項 醫師繼續教育、醫療準則以及從醫療過失之資訊中學習/263第六章 結 論/265參考書目/275附 錄附錄一 加害人.被害人調解制度相關條文翻譯/291附錄二 醫師懲戒制度案件/299附錄三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315附錄四 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329附錄五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347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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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經濟學 書單(施工中)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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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書單(施工中) 2011.02.26民意大講堂:偏遠部落 發揮集體照顧的力量(1/4) 2011.02.26民意大講堂:偏遠部落 發揮集體照顧的力量(2/4) 2011.02.26民意大講堂:偏遠部落 發揮集體照顧的力量(3/4) 2011.02.26民意大講堂:偏遠部落 發揮集體照顧的力量(4/4)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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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全書 書單法律百科全書 /謝瑞智  /謝瑞智  2008 Ⅰ 一般法學 GENERAL THEORY OF LAW詞條共1,200餘項。說明什麼是法律,與法律的真相,並對法之目的、法之哲學、歷史、種類、解釋及法之一般原理原則等有深入淺出的說明。400頁Ⅱ 憲  法 CONSTITUTION詞條共1,300餘項。憲法是保障人權、確保民主主義之統治機構,並規範國家與國民之關係的根本法。書中並列述世界各國憲政制度,為當今論述最完整之參考用書。710頁Ⅲ 行 政 法 ADMINISTRATIVE LAW詞條共790餘項。即將行政權之組織、作用、行政罰與行政救濟有關之法律規範,對其原理原則,加以解釋說明。以了解民主之責任行政原則。300頁Ⅳ 民  法 CIVIL LAW詞條共1,100餘項。民法是規範私人財產或身分關係之法律。本書則將重要詞條並附以圖表解釋,為初學者及深入瞭解整體民法之最優良讀物。448頁Ⅴ 商 事 法(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商業登記法) COMMERCIAL LAW詞條共1,600餘項。商事法是規範以企業與個人之經濟生活關係的法律。則公司的種類、組織、營運與金錢債權以票據形式流通應用,以及船運及保險的解釋說明。429頁Ⅵ 民事訴訟法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詞條共800餘項。當權利義務發生紛爭,主張權利者成為原告,並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其程序應如何進行。本書為解釋權利實現之結構最優良之書籍。404頁Ⅶ 刑  法 CRIMINAL LAW詞條共1,200餘項。犯罪是擾亂社會秩序之行為,當需制定刑罰將其排除在社會生活之外。本書闡述刑法理論與實際,並擴及刑事政策,使讀者得完全掌握刑法的內容。453頁Ⅷ 刑事訴訟法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詞條共700餘項。為實現社會正義,規定刑罰權之存否及其範圍之程序就是刑事訴訟法,即從犯罪之偵查、追訴、判決到執行等程序的說明,以保障人權。403頁Ⅸ 國 際 法 INTERNATIONAL LAW詞條共1,300餘項。國際法是由習慣與條約所構成。自聯合國成立後,又鼓勵和平解決紛爭。本書除依新理論撰寫外,並對詞條作明確解釋,並對其發展也有詳細說明。331頁Ⅹ 中國法制史(歷代刑法志) TEXTS AND ANNOTAT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HISTORIES OF THE CRIMINAL CODES OF CHINA共十三朝代,三百餘節。漢書、晉書、魏書、隋書、舊唐書、新唐書、舊五代史、宋史、遼史、金史、元史、明史、清史。為探究古代之統治方法與刑事政策之最重要用書。1008頁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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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實務 書單(施工中)操盤人教你看財務報表(最新版) /劉心陽/Smart智富 2009第一篇 地雷股的財報端倪第二篇 損益表第三篇 資產負債表第四篇 股東權益變動表第五篇 現金流量表第六篇 財務分析比率附錄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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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修力 書單法律人專業學習方法:如何成功念好法律 /林恩瑋/秀威資訊20061緒論篇第一章  接觸法律前的心理建設 / 17第二章  對於名師與名著的觀念 / 27第三章  法律概念的掌握 / 37第四章  一本書主義? 結構主義? / 43第五章  演練的重要性 / 49第六章  中心思想的建立:你該成為什麼樣的法律人? / 552學校篇第一章  如何聽課 / 61第二章  如何寫報告 / 71第三章  深入研究的方法 / 87第四章  記筆記的方式 / 105第五章  讀書會的組成 / 115第六章  拉近實務與理論的距離 / 125第七章  書籍的功能 / 131 第八章  結構的建立 / 137第九章  如何討論與聆聽 / 149第十章  閱讀的方法 / 1593國家考試篇第一章  目標的確立 / 173第二章  時間的掌握 / 179第三章  心態的調整 / 185第四章  正確的方向 / 195第五章  補習班的功能 / 205第六章  答題的方式與技巧  / 215第七章  健康的身體 / 229第八章  情報的蒐集 / 235第九章  書籍的撿選 / 243第十章  試場的注意事項 / 2494結語5附錄附錄一: 專技高考-律師 /261附錄二: 司法特考 / 267附錄三: 專技高考-民間公證人 / 275附錄四: 留學散文隨筆 / 281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三版) /楊智傑、錢世傑/五南 2009第一講 當個思考的法律人  第1章 什麼是法律?    第1節 法律的概念    第2節 法律與政策    第3節 法律與道德    第4節 法律與宗教    第5節 惡法亦法?  第2章 法律金字塔    第1節 法源    第2節 成文法源    第3節 不成文法源    第4節 結論  第3章 製造法律    第1節 修憲    第2節 立法    第3節 制定行政命令  第4章 法律無效    第1節 立法技術    第2節 法律效力    第3節 法律與司法判決    第4節 大法官解釋  第5章 六法全書    第1節 法系    第2節 法律分類    第3節 六法簡介    第4節 法律分類的困難  第6章 司法改革    第1節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第2節 司法組織改革  第7章 法庭攻防    第1節 事實才是重點    第2節 交互詰問    第3節 法官如何判定事實    第4節 證據認定  第8章 法律漏洞    第1節 法律科學    第2節 適用法律    第3節 法律解釋    第4節 大法官解釋  第9章 台灣法學    第1節 台灣法學    第2節 法理學    第3節 法律經濟學第二講 當個稱職的法律人  第10章 法律人的特質與未來    第1節 當一位理性思考的法律人    第2節 跨領域的發展趨勢  第11章 校園學習篇    第1節 法律人的宿命    第2節 如何念好法律  第12章 邁向研究之路    第1節 學術生涯的第一步:研究所    第2節 法律論文的寫作  第13章 國家考試─學習成果的一種檢驗方式    第1節 你適合參加國家考試嗎?    第2節 重要的國家考試類型    第3節 昏天暗地的補習生涯    第4節 解題的步驟  第14章 走一趟國外,呼吸異國的風味    第1節 先進行自我評估    第2節 邁向哪一個國家?  第15章 當一位回饋社會的法律人    第1節 別當一位被詛咒的法律人    第2節 公益活動的投入    第3節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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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英文(施工中)單字不孤獨 /崔仁鎬/我識2008 Unit 20History 從石器時代到現代 117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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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稅境外信託的第一本書 /劉憶娥/宏典文化2011第1章 境外理財規劃1.正確認識境外金融地區2.境外理財工具 一、OBU帳戶 二、海外銀行帳戶 Overseas Bank Account 三、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四、境外信託3.境外公司應用實例 一、國際控股公司(Asset Holding Company) 二、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三、國際財務公司(Financing Company) 四、國際服務公司 五、個人利用境外公司進行跨國投資或回台灣投資第2章 境外信託的概述1.信託概念 一、信託的架構圖 二、信託發展背景 三、信託能幫我們做什麼2.境外信託概念 一、境外信託的成立及關係人 二、境外信託基本架構 三、信託財產 四、信託期間-- 禁止永續原則(Rules Against Perpetuities) 五、信託契約(Trust Deed) 六、信託設立點的選擇3.什麼時候考慮使用信託/境外信託 一、出於照顧家人的需要 二、出於保護家族資產的需要 三、出於繼承安排的需要 四、出於避免因離婚造成財產縮水的需要 五、出於保密的需要 六、出於資產保護的需要 七、出於資產統籌集管理的需要 八、出於稅務規劃的需要 九、出於移民國外的需要4.國外信託(英美)與國內信託(台灣)比較 一、受託人自由裁量權信託 二、信託期限 三、繼承特留分5.境外信託社外管轄權--海牙信託公約第3章 境外信託的種類1.固定信託(FixedTrust)2. 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3.保護信託(Protective Trust)4.禁止揮霍信託(Spendthrift Trust)5.境外資產暴戶信託(Offshore Asset Protective Trust)6.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7.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8.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一、成立私人信託公司的優點 二、成立私人信託公司的缺點第4章 境外信託的應用1.境外保險信託(照顧親人)2.家族財產控股 案例一、康師傅控股 案例二、台灣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境外信託 案例三、香港鋼鐵大王龐鼎文的財產海外移轉計劃3.目的信託的商業應用 一、員工持股激勵方案 二、資產證券化業務 三、履約保證信託(Escrow Trust)第5章 境外金融中心的介紹1.百慕達群島(Bermuda) 一、經濟狀況 二、境外公司主要特色 三、境外信託主要特色 四、目的信託2.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 BVI)  一、經濟狀況 二、境外公司主要特色 三、境外信託主要特色 四、VISTA TRUSTS3.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一、經濟狀況 二、境外公司主要特色 三、境外信託主要特色 四、STAR TRUSTS4.納閔島(Labuan,Malaysia) 一、境外公司主要特色 二、境外信託主要特色5.列支敦斯登公國(The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一、經濟狀況 二、列支敦斯登的信託制度 三、列支敦斯登的私人基金會Private Foundations6.新加坡(Singapore) 一、經濟狀況 二、境外公司主要特色 三、境外信託主要特色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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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英文 (美術+音樂+舞蹈+攝影+戲劇)[文化背景]美語錄(一)言猶在耳/喬志高 /九歌 2000 ,把它塗成黃色  p.p.035-050流利美國口語 /DAVID RICKS ,解玲譯 /建宏 2007 8.2 talking about art 談論藝術連英文系教授都要詢問的英語常識字典 /李阡璿、楊欣梅譯 /希望星球出版社 2011016 時尚雜誌常見的 preppy look 是什麼意思呢?017 Black art 是指藝術家還是魔術師?036 New York culture, British fashion 這句話的意思是「矛盾」嗎?059 電影院所標示的 will-call 意指?060 一般視力檢測標準為 2.0,美國視力檢測有到20?121 好萊塢的金酸莓獎是什麼樣的獎項?這個字怎麼來的?英文字源趣談 /顏元叔 /萬人 2008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單字/會話]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冠詞」大不同 a/an vs. the 26用法「大」不同 big vs. large 110「巨大」到什麼程度 enormous vs. huge 240「高的」比一比 high vs. tall 284「小的」很不同 little vs. small 329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55微小small、little、tiny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美麗」、「可愛」 又「 漂亮」 beautiful/cute/pretty 104「經典」不一樣 classic vs. classical 159「特別地」不一樣 especially vs. specially 244「很」是不一樣 really vs. very 368「特別」不一樣 special vs. specific 396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09俊美beautiful、good-looking、handsome32特別especial、special、specific64模型pattern、model、example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怎麼「畫」才好 draw vs. paint 219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06繪畫painting、drawing、picture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有趣」在哪裡 funny vs. interesting 271「嗜好興趣」是什麼 hobby vs. interest 289「想像」力比一比 imaginable/imaginary/imaginative 306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38展示show、display、exhibit 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注視」方式有差別 gaze/glare/stare 274怎樣「看」才對 look/see/watch 336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120盯視look (at)、gaze (at)、stare(at)最易混淆的動詞(MP3)/蔣志榆.吳佳燕 /我識 20062.看look, watch , see 3.聽listen to, hear 35.叫喊shout, scream, yell31.心中欲望want, desire, hope, wish~~~~~~~~~~~~~~~~節目:字裡行間盪鞦韆特色:聽美國流行音樂.美國童謠 了解美國文化老師:蕭文乾 http://wwwner.ner.gov.tw/digital_archives/pages.php?serial=160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工作與社交(MP3)/ LiveABC互動英語 教學集團/希伯崙2006 Unit 13 Let’s Go to KTV! 去唱歌吧!教育廣播電臺 西洋老歌介紹 第1講To Sir With Love第2講The Tennessee Waltz第3講Yesterday Once More第4講Morning has broken第5講White Christmas第6講The wedding第7講How deep is your love第8講The End Of The World第9講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第10講Am I That Easy To Forget第11講A Dear John Letter第12講Silence Is Golden第13講500 Miles第14講The Morning After第15講Smoke Gets In Your Eyes第16講You Light Up My Life第17講Take Me Home, Country Road第18講 The way we were第19講Sad Movies第20講Green Fields第21講Over the Rainbow第22講Changing Partners第23講He Aint Heavy, Hes My Brother第24講An Affair to Remember第25講Blowing in the Wind第26講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第27講Hell Have to Go第28講Knock Three Times第29講Unchained Melody第30講Que Sera Sera第31講Ben第32講When You Believe第33講Sealed with a Kiss第34講Beautiful Sunday第35講 SUNRISE, SUNSET第36講Born Free第37講I''ll Never Fall In Love Again第38講Where Have All the Flowers Gone第39講Moon River第40講Rain and Tears第41講Somewhere My Love第42講Autumn Leaves第43講Rose Garden第44講The Twelfth of Never第45講What A Wonderful World第46講Try To Remember第47講Devoted to you第48講Are You Lonesome Tonight第49講A Place in the Sun第50講Raindrops keep falling on my head第51講Portland Town第52講I Will Follow Him第53講Put Your Head on my Shoulder第54講Everybody''s somebody''s fool第55講We Shall Overcome第56講 El Condor Pasa第57講Donna, Donna第58講April Love第59講Seasons in the sun第60講Without you第61講 The River of no Return第62講Cant Take My Eyes Off You第63講San Francisco第64講Sugar sugar第65講Imagine第66講My girl第67講Love Story第68講I Cant Help Falling in Love第69講Daddys Home第70講Annies Song第71講Dont Cry, Joni第72講Three Coins in the Fountain第73講Today第74講My Way第75講Itsy Bitsy Teenie Weenie Yellow Polka-dot Bikini第76講Roses Are Red第77講Somewhere Out There 網頁http://wwwner.ner.gov.tw/digital_archives/pages.php?serial=117 其他資料美語錄(二)聽其言也  /喬志高 /九歌 2001,六月的月亮 p.p.167-185~~~~~~~~~~~~~~~~~~~~~~~~~~~~~~~~~~~~~~~~~~~~~~~~~~~~~~~~~~~~ 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旅遊與休閒(MP3)LiveABC互動英語教學集團/希伯崙2006Unit 14 音樂演奏會 A Musical Performance 聽英語學音樂 1:樂理篇【附CD】/狄辰華、倪若男 /世界文物 2008[01] Rhythm and Meter∕節奏與節拍 〔1:40〕[02] Dynamics and Tone Color∕力度與音色 〔1:40〕[03] Tempo∕速度 〔3:00〕[04] Expression Marks∕表情記號 〔1:54〕[05] Musical Notation (1): Staff, Clef∕音樂記譜法一:五線譜、譜號 〔3:22〕[06] Musical Notation (2): Accidentals, Bars and Time Signatures∕音樂記譜法二:臨時記號、小節與拍號 〔3:16〕[07] Musical Notation (3): Value of Notes∕音樂記譜法三:音符的時值 〔2:35〕[08] Musical Notation (4): Ornaments and Syncopation∕音樂記譜法四:裝飾音與切分音 〔2:53〕[09] Musical Notation (5): Scores∕音樂記譜法五:樂譜 〔4:17〕[10] Scales∕音階 〔2:23〕[11] Intervals∕音程 〔2:39〕[12] Modes∕調式 〔3:20〕[13] Major and Minor Scales∕大調與小調音階 〔3:08〕[14] Melody and Tune∕旋律與曲調 〔5:18〕[15] Cadences∕終止式 〔1:59〕[16] Chords∕和弦 〔2:09〕[17] Harmony, Modulation and Counterpoint∕和聲、轉調與對位 〔3:21〕[18] Non-harmonic Tones∕和聲外音 〔3:02〕[19] Texture: Polyphony and Homophony∕織體:多聲部與單聲部 〔3:40〕[20] Musical Theory and Musical Aesthetics∕音樂理論與音樂美學 〔4:08〕聽英語學音樂 2:曲式篇【附CD】/狄辰華、倪若男 /世界文物 2008[01] Form∕曲式 〔3:58〕[02] Binary and Ternary Form∕二段與三段曲式 〔1:56〕[03] Minuet and Trio∕小步舞曲與中段 〔2:32〕[04] Dance Form∕舞曲曲式 〔3:27〕[05] Fugue∕賦格 〔2:54〕[06] Canon and Ritornello Form∕卡農與利都奈羅曲式 〔3:10〕[07] Sonata Form (1)∕奏鳴曲式(一) 〔2:38〕[08] Sonata Form (2)∕奏鳴曲式(二) 〔2:41〕[09] Rondo and The Variation Form∕迴旋曲與變奏曲式 〔3:07〕[10] Rounds and Catches∕輪唱曲 〔1:41〕[11] Passacaglia Form∕帕薩卡利亞曲式 〔2:54〕[12] Madrigal and Glee 牧歌與格利合唱 〔3:42〕[13] The Opera and The Oratorio∕歌劇與神劇 〔3:45〕[14] The Cantata and The Mass∕康塔塔與彌撒 〔3:22〕[15] The Overture∕序曲 〔2:44〕[16] The Sonata∕奏鳴曲 〔4:06〕[17] The Symphony and The Symphonic Poem∕交響曲與交響詩 〔3:37〕[18] The Concerto∕協奏曲 〔5:01〕[19] The Suite∕組曲 〔3:55〕[20] The Chamber Music∕室內樂 〔3:57〕聽英語學音樂 3:音樂史【附CD】 /狄辰華、倪若男  /世界文物 2008[01] The History of Instruments (1)∕樂器的歷史(一) 〔3:49〕[02] The History of Instruments (2)∕樂器的歷史(二) 〔2:58〕[03] The History of Instruments (3)∕樂器的歷史(三) 〔2:53〕[04] Keyboard and Percussion Instruments∕鍵盤與打擊樂器 〔3:27〕[05] Brass and Woodwind Instruments∕銅管與木管樂器 〔4:47〕[06] String Instruments∕弦樂器 〔4:24〕[07] The Ancient Music∕古代音樂 〔3:11〕[08] The Medieval Music (1)∕中世紀音樂(一) 〔2:45〕[09] The Medieval Music (2)∕中世紀音樂(二) 〔3:44〕[10] The Renaissance Music∕文藝復興音樂 〔3:33〕[11] The Baroque Music (1)∕巴洛克音樂(一) 〔3:10〕[12] The Baroque Music (2)∕巴洛克音樂(二) 〔3:14〕[13] The Classical Music∕古典時期音樂 〔5:04〕[14] The Romantic Music (1)∕浪漫時期音樂(一) 〔3:44〕[15] The Romantic Music (2)∕浪漫時期音樂(二) 〔2:59〕[16] The 20th Century Music (1)∕二十世紀音樂(一) 〔4:21〕[17] The 20th Century Music (2)∕二十世紀音樂(二) 〔3:29〕[18] The 20th Century Music (3)∕二十世紀音樂(三) 〔4:05〕[19] The Electronic Music∕電子音樂 〔3:59〕[20] The ”Musicalism”∕音樂學派 〔4:14〕聽英語學音樂 4:作曲家【附CD】/狄辰華、倪若男  /世界文物 2008[01] Johann Sebastian Bach∕巴哈(1685-1750) 〔3:37〕[02] George Frideric Handel∕韓德爾(1685-1759) 〔2:44〕[03] Joseph Haydn∕海頓(1732-1809) 〔3:28〕[04] Wolfgang Amadeus Mozart∕莫札特(1756-1791) 〔2:48〕[05] Ludwig van Beethoven∕貝多芬(1770-1827) 〔3:41〕[06] Franz Schubert∕舒伯特(1797-1828) 〔2:27〕[07] Hector Berlioz∕白遼士(1803-1869) 〔2:20〕[08] Fr?d?ric Fran?ois Chopin∕蕭邦(1810-1849) 〔2:16〕[09] Robert Schumann∕舒曼(1810-1856) 〔3:41〕[10] Franz Liszt∕李斯特(1811-1886) 〔3:06〕[11] Richard Wagner∕華格納(1813-1883) 〔3:20〕[12] Giuseppe Verdi∕威爾第(1813-1901) 〔3:04〕[13] Johannes Brahms∕布拉姆斯(1833-1897) 〔3:03〕[14] Peter Tchaikovsky∕柴科夫斯基(1840-1893) 〔3:12〕[15] Claude Debussy∕德布西(1862-1918) 〔3:06〕[16] Richard Strauss∕史特勞斯(1864-1949) 〔2:48〕[17] Alexander Skryabin∕斯克里亞賓(1872-1915) 〔2:20〕[18] Arnold Schoenberg∕荀貝格(1874-1951) 〔3:00〕[19] B?la Bart?k∕巴托克(1881-1945) 〔2:41〕[20] Igor Stravinsky∕斯特拉文斯基(1882-1971) 〔2:57〕[21] Anton von Webern∕魏本(1883-1945) 〔2:12〕[22] Alban Berg∕貝爾格(1885-1935) 〔2:12〕[23] Sergey Prokofiev∕普羅科菲耶夫(1891-1953) 〔2:15〕[24] Aaron Copland∕科普蘭(1900-1990) 〔2:09〕[25] Dmitri Shostakovich∕蕭斯塔科維奇(1906-1975) 〔3:35〕[26] Karlheinz Stockhausen∕施托克豪森(1928-2007) 〔2:52〕 流利美國口語 /DAVID RICKS ,解玲譯 /建宏 2007 unit5 sports and leisure 運動與休閒5.4 music音樂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出聲」「大聲」不一樣 aloud vs. loud 52到底有多「靜」 calm vs. still 140「聽聽」哪不同 hear vs. listen 281到底是哪個「聲音」 noise/sound/voice 345「安靜」比一比 quiet vs. silent 361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36呼喊cry、scream、yell 46聆聽hear sb. V、hear sb. Ving、listen to sb.83平靜quiet、silent、calm~~~~~~~~~~教育廣播電臺 西洋老歌介紹 http://wwwner.ner.gov.tw/digital_archives/pages.php?serial=117第2講The Tennessee Waltz =田納西州 州歌第22講Changing Partners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工作與社交(MP3)/ LiveABC/希伯崙2006 Unit 15 At a Dance舞林會話~~~~~~~~~~~~~~~~~ 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旅遊與休閒(MP3)LiveABC/希伯崙2006Unit 39 攝影 Photography~~~~~~~~~~~~~~~~~~~~~~~~~~~~百老匯 Broadway分佈著為數眾多的劇院,是美國戲劇和音樂劇的重要發揚地英文原意為「寬闊的街」(但另一種說法認為是從荷蘭文Brede weg翻譯過來的,這和把Wall Street翻成華爾街是相同道理)外百老匯 Off-Broadway演出規模較百老匯小型 的劇場演出在劇場、舞台、開支上,都較Broadway簡單低廉,但表演的風格較為自由,更富有想像力外外百老匯 Off-Off Broadway相當多實驗戲劇的形式,也最便宜如果票房很好,就會被移到Off-Broadway加強宣傳,而只有受到大眾歡迎、票房非常好的才會在Broadway上演其他資料維基百科:百老匯劇院美語錄(二)聽其言也  /喬志高 /九歌 2001 ,從「演戲」到「作秀」p.p.223-232 台灣的戲劇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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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英文 [文化背景]美語錄(二)聽其言也  /喬志高 /九歌 2001 ,「話」要衣裝 p.p.097-104英語說文解詞/陳文信/聯經2003 生活英文好好玩  打個招呼, 「鑽」到折扣/119學美國人過生活 /張懿文 /太雅生活館 2006 [衣] 在美國買東西,都歡迎退換?!、學美國人在車庫拍賣中尋寶大作戰、學美國人逛網路瞎拼、我不要一窩蜂──學美國人愛耍性格、美國婚禮DIY──我的結婚經驗台灣菜英文  /余磊 2003 Part2衣clothes 2-1“XL”=也可斯也了? 2-2「頭髮」被整?流利美國口語 /DAVID RICKS ,解玲譯 /建宏 2007 2.7 clothing服裝 2.13 at a barbershop or beauty shop 在理髮店 或美容院Bye-bye! 英文恐慌症 /陳慶德 譯/聯經2011 33 不想要被亂剪的話,就要記下來的理髮店英文 | 170台灣的服裝業這個字怎麼來的?英文字源趣談 /顏元叔 /萬人 2008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單字/會話]上  帽子中 毛衣 美式英文sweater 英式英文jumper長褲 美式英文:pants英式英文:trousers (pants在英國意思:內褲) 下運動鞋 美式英文:sneakers 英式英文:trainers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旅遊與休閒(MP3)LiveABC/希伯崙2006Unit 37 珠寶盒 Jewelry Box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工作與社交(MP3)/ LiveABC/希伯崙2006 Unit 21 In a Beauty Parlor 上美容院 Unit 22 Cosmetics 化妝品生活英語圖解大百科 生活與節慶(MP3)/LiveABC /希伯崙2006Unit 16 美髮沙龍 Hair Salon Unit 20 化妝 Makeup Unit 24 縫紉 SewingMy Life生活英語圖解( MP3)/希伯崙/希伯崙2008 消費購物篇 Shopping Ladies’ Clothing Shop 女裝店  Accessories 配件 Shoe Store 鞋店在地服務篇 Services Hair Salon 髮型屋用美國人的一天學英文:瞬間反射的圖解生活單字書(MP3)/黃郁芯譯/國際學村 20103 今天要穿什麼呢?:準備上班 19 我也想要當個素顏美人:化妝品LiveABC主編學堂 英語易混淆字比較分析(MP3)/希伯崙 /希伯崙 2009「帽子」比一比 cap vs. hat 141「衣服」不一樣 clothes vs. clothing 170衣服怎麼「穿」 dress vs. wear 221「穿戴」不一樣 put on vs. wear 358「襪子」有長短 socks vs. stockings 392英語混淆字,簡單到不行/方秋雅、周若茵/Julia、 Jenny 捷徑文化 2009 16服裝dress、suit、uniform30縫補repair、fix、mend單字不孤獨 /崔仁鎬/我識2008Unit 28How Our Clothes are Made 超人是不是沒錢做西裝? 167[搭配詞]搭配詞把英文變簡單—日常生活篇 ,司徒懿譯 /貝塔 2007 Part 4 打理門面:健身、美容、按摩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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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 書單(施工中) 2011.02.10有話好說:台籍罪犯遣送中國,國際慣例?主權爭議?(1/2)2011.02.10有話好說:台籍罪犯遣送中國,國際慣例?主權爭議?(2/2)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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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六章 行政指導)(165-167)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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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一章 總則)(1-91)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法例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第 二 節 管轄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第 三 節 當事人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第 25 條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第 26 條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第 27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第 28 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 2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 30 條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第 31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 四 節 迴避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 38 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 41 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第 44 條  (刪除) 第 45 條  (刪除)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 47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第 九 節 費用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第 53 條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一○ 節 聽證程序 第 54 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四、聽證之主要程序。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八、缺席聽證之處理。九、聽證之機關。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第 56 條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二、釐清爭點。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第 62 條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    證據。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    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一○、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      聽證。一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第 64 條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第 65 條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第 一一 節 送達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69 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第 71 條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76 條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一、交送達之機關。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五、送達方法。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第 77 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 82 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 8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第 84 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第 86 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第 87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 88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90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 91 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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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六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104-111)      第 一 節 資產類 第 104 條  資產估價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 第 105 條  應列資產之項目,列為損失或費用者,應予轉正。例如:遞延費用列為費用,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 第 106 條  各項資產如有收益匿不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額 第 107 條  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108 條  負債中匿列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例如:以往來戶或暫收款匿列銷貨收入等。 第 108-1 條  (刪除) 第 109 條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第 110 條  (刪除) 第 111 條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 第 111-1 條  (刪除)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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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四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37-61)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 第 37 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第 38 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究辦。 第 38-1 條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    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    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第 39 條  (刪除) 第 40 條  (刪除) 第 41 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第 42 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 43 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項損失之認定,除國內運輸損失應就有關帳證文件查核外,其屬進口貨料部分,應就左列各項文件查核認定:一、買賣雙方載有購貨條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屬之規定) 。二、國內公證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到貨損    失對照表。三、國外供應商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船公司之提單副本或影本。 第 44 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第 45 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一、國外進貨或進料:(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      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      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二、國內進貨或進料:(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統一發票。(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      文件。(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      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      、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      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      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      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      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      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      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貨、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 46 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第 47 條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通知其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類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第 48 條  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就上年度申報之期末存貨,核定本期之期初存貨。 第 49 條  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第 50 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其時價經查明者,存貨跌價損失應予核實認定,但以成本與時價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第 51 條  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第 51-1 條  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得依工程別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同一工程既經擇定後,不得變更。前項所稱收入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售價占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建坪比例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評定現值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第 52 條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第 53 條  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足以證明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54 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第 55 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時價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 第 56 條  關於估價方法錯誤者,應予糾正調整之。 第 57 條  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       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 第 58 條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 (市) 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第 59 條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第 60 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 (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 (如製造費用) ,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第 61 條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適用本準則費用類之查核標準。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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